對 象:
年滿四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足歲,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:
- 申請創業貸款計畫時,正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微型企業(係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中,不分行業,員工數未滿五人者,申請者必須為企業之負責人)。
- 所創或所營微型企業登記設立未超過一年。
附加條款:
- 申請者本身與配偶信用狀況需良好。
- 已領有軍、公、教、公營事業退休金或依勞基法領取退休金者,不可申貸。
用 途: 購置廠房、營業場所、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。
額 度: 依其計畫所需之資金八成貸放,惟每一借戶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,得分次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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